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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563014/2022-0274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丰宁县生态环境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5-2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案件移送制度
2022-05-2416时26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保部门在环保行政执法方面的团结协作,确保环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各类环境 违法行为,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保障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归口管理环保违法案件的移送、接收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管理、监察等执法单位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于3日内移交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通过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条 对已立案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应责成有关单位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理建议及时移交法制机构审查。

    经审查发现证据标榜不全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法 制机构应将案件退送有关单位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时限内,将补充证据或重新取得的证据移送法制机构。

第五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和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移送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由上级 环保部门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六条 对环保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将案件移送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 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确有困难的,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后,可以将案件移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环保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影响重大、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可以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后,将案件移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 的案件移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接收单位应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现环保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28日起执行。